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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限公司与贵州××有限公司、余××、周××建筑设计合同纠纷案

TIME:2018-09-18

    一、案情简介
    贵州××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四川××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方案设计费暂为551.2806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若发包方迟延付款按日支付2‰的逾期违约金。后双方签署了对帐函,确认四川××有限公司完成了合同项下全部设计内容,但贵州××有限公司未支付过任何一期设计费。四川××有限公司屡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律师起诉。


    二、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设计按阶段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对应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可就各个阶段的设计内容和要求签订合同。当签订的多个合同名称类似,就必须区分合同约定和履行的实质内容与设计深度和要求的差异性,方能查明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是否应当全额支付设计费。
    股东出资不到位,应在债务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与债务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代理思路
    四川××有限公司与贵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北方××公司与贵州××有限公司签订的《概念规划设计合同》的名称类似,合同中部分条款重复,且四川××有限公司与北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但四川××有限公司与北方××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且两份合同签订时间、履行阶段、履行内容、深度要求、设计费计取的单价与规则各不相同,不存在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签订合同、重复收费的问题。另外,就该项目各个阶段的收费加起来也是符合市场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州××有限公司也签收了相应的各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并且分别对过帐目。贵州××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全额支付四川××有限公司的设计费。
贵州××有限公司的股东余××、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直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
被告贵州××有限公司向四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551.2806元与违约金192.9482万元。
贵州××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余××在4600万范围内,周××在1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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