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怀国律师于1998年开始执律师业。许怀国律师凭借着执业二十余年所积累的丰厚知识和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与委托方换位思考的法律服务理念提供法律服务。许怀国律师专注于担任不同行业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涵盖政府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金融业、餐饮服务业与制造业等,数年如一日为各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执业二十余年来,许怀国律师孜孜所求的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千方百计帮助当事人实现目的。律师要有责任心、专心和细心。面对未来,许怀国律师仍然要坚守的是,做亲自打官司的律师,在实战中去磨砺刀锋,不断地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与时俱进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许怀国律师愿意成为你合法利益的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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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怀国律师1985年参加工作作教师,从1998年开始执律师业,先后在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13年,许怀国律师进入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与委托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多次开庭审理后,陈某某撤诉结案。
委托人王某与中国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中国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砂石款人民币6,666,8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委托人中国某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085,466.59元及利息。
成都市某某某区国土资源局诉委托人某某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成都市某某某区国土资源局要求某某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72,833元以及支付分期付款利息679,148.78元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成都某某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某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某及第三人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成都某某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3,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四川某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某对成都某某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成都某某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