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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盈微观|股权代持协议通常有效,但例外情形也不少

TIME:2025-05-07

股权代持协议通常有效,但例外情形也不少

2025004
公司商务与投融资

 

📌 实践背景
背景

股权代持又称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显名股东)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因股权代持而签订的协议即为股权代持协议。

 

 💡 实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应认定为有效,但前提是“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实际上,实践中有大量的股权代持情形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比如:

 

1. 实际出资人有特殊身份(比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军人);

2. 违反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如代持银行、保险公司股权;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逃避债务);

4. 代持上市公司股份;

5. 规避外资准入限制的。

 

 🙎 作者简介

 

敖珠杰 合伙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商务与投融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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